仪器设备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崔建涛发布时间:2019-12-01浏览次数:12

仪器设备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指定专人管理,或由实验室主任授权各研究室指派专人管理,实行预约登记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方法,清点仪器设备的附备件和有关资料。

第三条  实验室的大中型仪器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装箱单、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登记建档、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实验室财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严格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第五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形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一般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取得仪器管理员认可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仪器管理员的监督指导。中小型仪器设备实行借用制度,使用人经过简单培训后,办理借用手续自行操作使用。凡违章作业者将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第六条  大型和贵重仪器设备在开机前必须检查仪器清洁卫生和状况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仪器管理人员,并找上次仪器使用人员问明情况,否则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有责任配合仪器设备负责人做好仪器设备的开发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将开展经验交流、使用技术培训、评比等工作,对尽心尽责的人员实验室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九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轻微事故,实验室将组织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移交学校主管部门处理。发生仪器损坏情况,当事人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属河南省计算机动画技术联合实验室。

第十二条  本条例联合实验室成立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动画实现技术联合实验室

二零一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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